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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委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时间:2016-09-23    作者:    来源: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浏览次数:5068

市住建委关于开展2016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城区(含高新区、夷陵区)各住建局,葛洲坝基地管理局,各供水、污水处理企业,各有关单位

  水是生命的源泉、工业的血液、城市的命脉,节约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是实现循环经济、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的必然要求。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推动创建工作,结合《关于做好2016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6]351号)要求,现就全国第24个节水宣传周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在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期间,城区各住建局、各供水、污水处理企业要按照《2016年节水宣传周活动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以节水宣传周为契机,以创建节水型单位、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小区为载体,切实搞好城市节水工作。建立健全节水目标责任制,多措并举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指导,建立和完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的长效机制。

  各供水企业要继续推进城镇供水管网改造,加强检漏工作等途径,控制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用水单位要重视跑、冒、滴、漏,减少内部管网漏损。各污水处理企业要加强设施设备检修,及时排查和排除隐患,确保运行正常、达标排放。

  倡导机关事业单位率先行动起来,开展以提高城市节水意识的多种形式宣传活动,从一点一滴做起,争做城市节水的示范者和推动者。

  各有关单位请于527日前,将开展城市节水宣传周活动情况及今年节水工作安排盖章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住建委城建科和市城市节约用水和燃气管理办公室。

  联系人:刘魁;联系电话:6446211

  附件:1、《宜昌市2016年节水宣传周活动方案》

  2、《2016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宜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510

附件1

宜昌市2016年节水宣传周活动方案

  2016515日至521日是全国第24个节水宣传周,今年也是我市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的关键之年。为有力推进创建工作,积极营造浓厚的创建氛围,现将有关宣传活动安排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开展节水工作,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改善城市水生态,全面建设节水型城市。

  二、活动主题

  坚持节水优先,建设海绵城市。

  三、活动时间

  515—521

  四、活动安排

  (一)开展节水宣传。

  1、在电视台,日报、晚报、商报等媒体上发布相关活动新闻,以及包含节水型城市创建、节水知识普及、节水器具推广、用水计划定额管理、节水型企业(单位、小区)创建要求等内容。

  2、在市、区各单位网站及微信公众号进行节水宣传。

  3、组织供水、污水处理企业通过布置宣传展板、分发节水宣传资料等形式普及节水知识。

  (二)组织节水宣传周启动仪式。515日上午10:00,组织市住建委机关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代表在运河公园举行启动仪式,并开展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具体议程见附件)。

  (三)更新产品名录。开展节水器具市场调查,并根据实际节水效果和检验证明资料,编制《宜昌第二批节水型器具推荐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

  (四)开展倡议活动。组织建筑施工和装饰装修企业开展节水倡议活动,开展节水器具的推广和普及工作,提高节水器具的普及率。

  (五)进行管网排查。加快城市节水相关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推进城市节水综合改造,严格控制供水管网漏损,推动建筑中水回用和污水再生利用,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宣传周期间,供水企业对供水管网、污水处理企业对污水收集管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六)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积极推广求索众创中心海绵城市理念,加快柏临河、卷桥河等湿地公园海绵城市试点公园建设,加快推进沙河水系保护与生态修复。

  (七)创新工作机制。积极推广应用合同节水管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节水及海绵城市试点建设工作。

附件2

2016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坚持节水优先,建设海绵城市

  2、深入推进城市节水,全面建设节水城市

  3、全面推进城市节水,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4、建设国家节水城市,推进节水综合改造

  5、强化节水综合改造,提升城市用水效率

  6、建设节水型城市,促进可持续发展

  7、推进污水再生利用,改善城市水系生态

  8、集雨水资源,建海绵城市

  9、建设海绵城市,促进生态文明

  10、建海绵城市,兴生态节水

  11、节约用水建海绵,青山绿水连碧天

  12、节水三同时,你我来支持

  13、建设海绵城市,找回碧水蓝天


 

  宜昌市住建委办公室                 2016510印发

宜市住建文〔20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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